有投资者问,董秘您好,公司发布了一季报预报,利润同比增长,但是同比基数为什么要调整,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条款,在收购完成后合并报表和利润,但是原利润额度不能够调整,否则就单独的上市主体来讲是否需要补交税款?也就是公告发布是否不应该以调整后的利润为基准,而应该按统一原则发布?谢谢
甘肃能源在互动平台表示,您好!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66.00%股权,2024年常乐公司66%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4年11月22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对上年同期数进行了重述调整。